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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万达广场违法被罚 加价多收电费27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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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1/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2〕132021001030号)。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警告与罚款27.45万元。

上海宝山万达广场违法被罚 加价多收电费274.5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是“宝山万达广场”物业管理者,也是转供电主体。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分别以1.17元/度(2018年1月1日-2019年2月28日)、0.914元/度(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1日)、0.891元/度(2019年6月1日-2020年10月30日)、0.772元/度(2020年11月1日-2021年4月30日),高出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电价,加价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物业管理的宝山万达广场1-4号写字楼全体业主供电。而国网上海电力公司自2018年1月起向当事人收取的年度平均电价分别为:2018年为0.914元/度、2019年为0.76元/度、2020年为0.661元/度、2021年1至4月为0.679元/度。

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共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加价多收电费计人民币274.52万元。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要求,开展了转供电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并积极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协议清退了加价多收电费274.52万元。

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履行退款义务,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除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外,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伍佰贰拾壹元整。

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万达集团创立于1988年,已发展成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旗下包括商管集团、文化集团、投资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1001030号

当事人: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741098225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88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联系地址: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88弄1号701室

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物业管理的宝山万达广场(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88弄1号)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1月起,在向宝山万达广场写字楼物业管理方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某物业上海分公司)转供电过程中,涉嫌以高出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的电价加价收取电费。本局通过询问当事人受委托人、旁证人、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是“宝山万达广场”物业管理者,也是转供电主体。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分别以1.17元/度(2018年1月1日-2019年2月28日)、0.914元/度(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1日)、0.891元/ 度(2019年6月1日-2020年10月30日)、0.772元/度(2020年11月1日-2021年4月30日),高出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电价,加价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物业管理的宝山万达广场1-4号写字楼全体业主供电。而国网上海电力公司自2018年1月起向当事人收取的年度平均电价分别为:2018年为0.914元/度、2019年为0.76元/度、2020年为0.661元/度、2021年1至4月为0.679元/度。

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共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加价多收电费计人民币2745211.81元。

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要求,开展了转供电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并积极向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协议清退了加价多收电费2745211.81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旁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与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当事人《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用电单价明细表—年度平均电价》及国网上海电力公司同期电费账单复印件、当事人与某物业上海分公司缴纳电费部分发票复印件、当事人与某物业上海分公司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每月的《电表数确认单》、当事人与某物业上海分公司签订的《电费价差返还协议》、《宝山万达广场写字楼电费退款情况计算说明》、银行返还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多收电费2745211.81元的转款凭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2021]13202100103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对于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履行退款义务,本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除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外,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伍佰贰拾壹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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